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The Gam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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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2015)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2015年)。

  第二条【说明】

  在本法令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促进局”指的是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依照第四条法令; 

  “董事会”指的是该促进局的董事会;

  “中央银行”指的是冈比亚中央银行;

  “总裁”指的是促进局总裁;

  “资金”指的是基金和其他有利于促进商业和其自身发展的生产资料;

  “总代表”指的是冈比亚税务局的总代表;

  “控股权”在合伙关系中指的是其投资者获得一半以上总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以弥补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海关辖区”指的是海关法律完全适用的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区域;

  “直接投资指”的是在企业投资中通过股权、参与经营管理、合资企业、或者共享科技和技能的方式,购买或者获得的至少百分之十的利益;

  “美元”指的是美国美元;

  “国内直接投资”指的是由国内投资者投资企业中的直接投资;

  “国内投资者”指的是:1. 冈比亚居民;2. 在冈比亚登记且由冈比亚居民拥有控股权的合作伙伴;3. 在冈比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冈比亚居民直接通过其他实体方式占有大多数股权;

  “国内投资证”指依照第四十四条法令,国内投资企业的许可证书;

  “国内投资企业”指由国内投资者成立的企业;

  “企业”指在冈比亚注册的商业,或者在冈比亚境内实施完成的项目;

  “企业发展基金”指依照第七十六条法令建立的基金;

  “出口加工区”指依照第五十六条法令确定的出口加工的区域;

  “外国投资企业”指由外国投资者建立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指的是: 1. 投资者为非冈比亚居民;2. 由非冈比亚居民控股的,在冈比亚登记的合作伙伴;3. 由非冈比亚居民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实体方式拥有控股权的在冈法人促进局;4. 由非冈比亚居民占有多数股权的冈比亚境外法人促进局;

  “论坛”指依照第七十八条法令建立的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

  “政府”指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投资”指国内或者国外的投资者资本贡献,包括:(1)商业资产的创造或获得,或(2)企业的扩大、重组和注资。包括国外直投资、特许经营权、总承包合同和证券投资;

  “投资企业”指单个投资者或一批投资者拥有的企业;

  “部长”指负责贸易和工业的部长;

  “部”指的是负责贸易和工业的部门;

  “证券投资”指投资者在一个或者多个企业拥有百分之五或以下份额的股票、股权或有价证券,不会对企业运行产生任何管理监督和控制影响;

  “总统”指冈比亚共和国总统;

  “优先地区”指依照第三十六条法令,冈比亚指定作为国家发展的任何地区;

  “优先行业”指依照第三十六条法令,被指定的拥有国家优先发展权的经济行业;

  “规定”指的是由部长为使本法案生效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特殊投在证书”指依照第四十九条法令发布的证书;

  “特殊目标企业”指依照第七十四条法令,根据规章分类的微、小、中型企业;

  “战略产业”指在目录六中详述的行业和企业;

  “信托委员会”指依照第七十七条任命的委员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会的信托公司;

  “区域”指出口加工区;同时,

  “区域经营者”指依照第五十九条法令,依法颁发可经营管理出口加工区许可证的投资者。

  第三条【法案管理】

  本法案由该促进局进行管理。

  第二章 冈比亚投资出口促进局

  第四条【促进局建立】

  (一) 促进局依据冈比亚投资促进局法案建立;

  (二) 促进局是一个拥有公章的永久延续性的公司团体;

  (三) 促进局应当: 

  1. 以公司的名称起诉或者被起诉;

  2. 签订合同,获得、持有和处理产权;

  3. 到目前为止,法人促进局行使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且承担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责任和义务,是可能的。

  (四) 促进局公章的申请应当由总裁或者其指定代表签名认证;

  (五) 一份印有促进局印章的文件,除非反面有证明,否则被推定为财产的封印。

  第五条【促进局目标】

  促进局应该促进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业发展的环境,拉动投资和出口带来的增长,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地方企业,以此提升他们的能力,有效地促进就业,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第六条【促进局功能】

  (一)为了追求它的目标,促进局应当:

  1. 促进投资;

  (1) 通过提高意识和产生关注,使投资者将冈比亚作为投资地点;

  (2) 不断地审查商业环境和推荐措施,铲除投资障碍,提高投资环境;

  (3) 设计和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以促进和鼓励在优先领域和部门的投资。

  (4)与政府促进局和私营部门合作,创造一个投资者有好的商业环境。

  2. 促进和发展冈比亚商业出口潜力;

  (1)提高小和微小型企业在出口机遇上的关注,增强它们的出口能力;

  (2)提高有潜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供应;

  (3)识别和研究潜在的出口市场;

  (4)最大化从国际、跨国和双边贸易政策中获取的机遇。

  3.鼓励、支持可持续和有能力的中、小微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

  (1) 提供有效的商业开发支持服务;

  (2) 鼓励和促进商业之间的合作和聚集,为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机遇;

  (3) 提供基本的市场和其他商业信息,提高关注;

  (4) 便利融资。

  4.为以下工作制定有效的政策宣传活动:

  (1) 商业环境的改革和完善;

  (2) 商业基础设施的改进;

  (3) 与所有税制改革和土地法改革的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以拉动经济增长。

  5. 建议政府在投资、出口、企业发展、贸易和产业政策方面的进行改革;

  6. 在冈比亚人群体中发展创业技能和文化;

  7. 促进科学、技术和创新 ;

  8. 参与有利于提升和促进投资的投资、出口和企业发展政策、策略和准则;

  9. 鼓励新增的私营企业对劳动力市场在其教育和技能培训方面的投资;

  10. 承担关于商业环境的定期审查,并向部长和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提交报告;

  11. 完成有利于该法案目标实现的所需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促进局董事会董事】

  (一)该促进局由董事会管辖,包括以下:

  1. 一个主任委员;

  2. 一个执行总裁;

  3. 秘书长,总统府;

  4. 部常任秘书长;

  5. 财政部常任秘书;

  6. 科技部常任秘书;

  7. 冈比亚商会会长;

  8. 私营部门的三个代理,他们在制造业、出口贸易、财务事项、投资银行业务、企业发展和科技服务经验丰富,其中一位会成为董事会的主席。

  (二)非职权成员需由董事会主席和公共服务委员会商讨后进行任命;

  (三)董事会副主席需由董事会成员选举;

  (四)非职权成员可以出席任何有指定代表出席的董非事会或董事会的委员会的会议。

  第八条【成员任期】

  (一)除去当然成员以外,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二) 董事会成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主席提交辞职信;

  (三) 依据第七条法案被任命的主席或成员个人,如果有以下问题,将会由部长提议被开除。

  1. 在收到会通知,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次缺席会议;

  2. 被宣布破产或是精神不正常;

  3. 被定罪涉及不诚实的罪行,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六个月;

  4. 因疾病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超过过六个月。

  第九条【董事会功能】

  (一) 董事会需负责整体指导和监督促进局事宜的管理,以及其功能有效和高效的履行;

  (二) 不局限于上一条,董事会还应该:

  1. 引导和参与投资任务以吸引投资;

  2. 促进对投资者投资激励机制的安全;

  3. 监督和评估投资者履行关于在特殊投资证书和以本法案为准发布的其他许可证中陈述的他们义务, 确定所需支持 对违规事件采取适当的行动;

  4. 为政策对话、宣传和改革启动论坛;

  5. 启动政策对话,倡导和改革的论坛;

  6. 调动资源以有利于公司目标实现;

  7. 为资源的调动、审慎投资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8. 根据法案制定和审查有限部门和领域,并对部长提出建议;

  9. 为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操作制定一个董事会说明书;

  10. 没有遵从投资建议投资者,可向部长建议撤销其特殊投资许可证。

  (三)部长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就相关政策的问题,包括董事会的功能,提出一般性的指导,且董事会必须遵守指示。 

  第十条【董事会委员】

  (一) 董事会应该建立技术委员会,以便投资促进,出口促进,企业发展和政策倡导,监督等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确定他们的职权范围并且授予一些董事会的职能;

  (二) 委员会成员至少要包括一个董事会成员,和其他在董事会决定的委员会要处理的事务上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人员;

  (三) 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担任董事会决定期限的任期;

  (四) 除董事会可为委员制定规则及其参考条款,委员会可以制定自己的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

  (一)关于促进局的商业花费,董事会每三个月应当至少集会一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决定,若其缺席间由副主席决定;

  (二)在董事会议上:

  1. 会议应由主席主持,如果其缺席,则由副主席主持;若两者同时缺席,则由全体成员从成员中任命一名主持会议;

  2. 董事会成员的一个绝大多数应形成为法定人数;

  3. 除去第四项条款,每个董事会成员都应对需要投票的事宜有投票权。

  (三)如果产生同等的选票的情况,主席拥有表决权;

  (四)董事客人名没有选择权的人士在会议上担当顾问;

  (五)除去本条法案,董事会需制定自己的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

  (一) 董事会应从冈比亚投资促进局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一名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需:

  1. 保存董事会的书、记录和收发信函;

  2. 与首席执行官和主席协商后准备董事会会议议程;

  3. 记录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4. 执履行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委派的其他的任务和功能。

  第十三条【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利益公开】

  (一)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与投票或者商讨任何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会议;

  (二)如果董事会或者委员会的成员在会议商讨结果中涉及间接或者直接的经济利益,该成员应当:

  1. 在会议上公开利益的性质,且应将其记录在会议记录里;

  2. 在商讨关于这个问题时,退出审议。

  (三) 违背第一个条款的的董事会成员可经部长建议由主席将其开除;

  (四)违背第一个条款的委员会成员可经首席执行官建议由董事会将其开除。

  第十四条【无需董事会会议的业务交易】

  在以下情形中,即使决议没有在董事会会议上被通过,该决议仍是董事会的有效决议:

  1. 被大多数成员签字或者批准;

  2. 关于提议的决议的通知,先前已分发给了每一个董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的津贴】 

  董事会成员和委员会委员需像部长承诺的一样,被支付津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促进局总裁】

  (一)主席应在和董事会以及公共服务委员会协商后,任命促进局的总裁;

  (二)总裁应当在董事会指导的总方向下,负责以下内容:

  1. 促进局事物的日常管理好人经营;

  2. 就促进局政策,策略,计划的实施以及财务绩效,向董事会定期提交报告;

  3. 执行董事会和委员会的决定;

  4. 履行其他由董事会分配或者指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 【促进局其他成员】

  (一) 董事会应为促进局任命:

  1. 专业性和支持人员,与有利于促进局高效地履行其职能;

  2. 兼职员工和顾问,以有利于增强促进局的能力。

  (二)促进局员工或者其他人员的工作服务的报酬、任期和条件,需由董事会决定;

  (三)董事会需制定规则:

  1.为促进局的员工的退休金、养老金和其他退休福利建立体系;

  2. 董事会或者总裁任命、惩罚或开除员工。

  第十八条 【员工经济利益公开】

  总经理和员工不得

  1. 在任职期间同时在其他部门任职;或

  2. 在首先向董事会呈报前,通过促进局主动或者被动接触到的合同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

  第十九条 【保密】

  促进局的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出于本法和条例,所有从投资者处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扩散或者透露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赔偿】

  促进局的官员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促进局的指示行动,他或她所做的任何事只要是真诚地以本法案为出发点,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财政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促进局资金】

  (一) 促进局基金包括:

  1. 国美大会将钱款分配给促进局;

  2. 补助金、礼物和捐赠; 

  3. 按照规定,由促进局的工作服务增加其花费、费用和钱款;

  4. 促进局投资获得的利润。

  (二)以下情形,促进局可获得财政部部长的批准:

  1. 资金的来源,接受冈比亚国内外任何渠道的资助金和捐赠;

  2. 借钱给促进局支付其功能本身的花费,以及类似应被批准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促进局花费】

  以下花费应当从促进局的基金中支付:

  1. 促进局的管理;

  2. 按照应当被部长批准的费用,支付增加的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授权的人员的花费;

  3. 董事会成员的津贴、薪水、费用和其他的员工、专家以及促进局任命代理人本法案的的工资;

  4. 出于本法目的,董事会应批准的花费。

  第二十三条 【投资】

  董事会可以投资资金,不立即要求履行其功能。

  第二十四条 【预算,账目和审计】

  (一)促进局应在每个财年结束之前不迟于三个月内,向部长制作和提交促进局下一年收入和支出的批准和预算;

  (二)促进局需坚持做正确的记录,以及账目的收入和支出,并且为每个财政年准备报表;

  (三) 促进局应当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的两个月内,向审计长提交账目报表以便其审计;

  (四) 该促进局经审计的账目和审计长关于这些账目的报告,应当是组成审计长向国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

  (一) 董事会应在财年结束之后不迟于三个月,向部长提交关于财年和促进局事宜的年度报告;

  (二)报告应包括:

  1. 促进局有关经营和绩效信息的上一财政年度;

  2. 经审计的账目和管理报告的副本;

  3. 部长指导的其他信息。

  (三) 部长应在财年结束之后不迟于三个月以内,在国会前提交报告;

  (四) 总裁应不时地向部长提供其需要了解的有关促进局的信息。

  第五章 投资促进、担保、保护和投资者标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鼓励】

  所有政府促进局均应采纳那些旨在鼓励和促进在冈投资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投资促进措施】

  (一)促进局应当:

  1.高度重视投资者需求、议题和投资者导向的文化的培育;

  2.同其他政府促进局合作,清除投资壁垒;

  3.在优先行业和地区发展合资企业;

  4.发展一系列增值服务,从而推动优先地区投资;

  5.建立全国可投资设施用地、场所和建筑物,原材料来源和交通设施的数据库;

  6.提供专业咨询公司和服务数据库,制定引进服务供应商服务潜在投资者的相关草案;

  7.为促进局员工提供持续的客户服务培训,从而构建自身的客户关怀文化;

  8.同其他服务供应商和管理促进局达成服务标准协定,确保最低服务标准保质及时;

  9.制定和更新涵盖所有行业投资的分步指南;

  10.就导致投资壁垒的议题展开深入研究;

  11.加强员工能力建设以有效执行促进局政策和计划。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领域】

  (一)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个人可在冈比亚境内的任何合法经济领域投资或设立企业;

  (二)部长可依法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准入的投资领域。

  第二十九条 【禁止活动领域】

  个人所投资领域或开设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公共卫生或社会道德,不可违反冈比亚法律。

  第三十条 【投资形式】

  只要符合冈比亚法律,投资企业的注册形式可涵盖独资、合资等任何一种。

  第三十一条 【投资企业所有权】

  (一)根据第二十八条和本条第二款,本国或外国投资者可部分或全部拥有任何一家投资企业。

  (二)冈比亚政府可保留附录六所列战略性产业中投资企业部分占股或控股的权利。

  (三)部长可依法详细列举禁止外国投资者准入的投资领域,国内外合资和本法案所列企业除外。

  (四)部长可根据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提议,根据现有公报规定修改附录六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保护】

  (一)政府应依据冈比亚法律和现有双边、国际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投资和投资者财产。

  (二)商业活动中,政府不应对自身投资公司、投资与商业纠纷,坚持或提出主权豁免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保证】

  (一)附录一第一节所列的保证条款为给予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最低保证。

  (二)部长可根据论坛决议,以政府公报法令的形式扩大附录一的保证范围。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责任】

  (一)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应遵守附录一第二节所列条款。

  (二)部长可根据论坛决议,以政府公报法令的形式修订附录一第二节。

  第三十五条 【争议解决】

  投资者间或投资者与政府间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努力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友善解决分歧。无法调解或仲裁时,可通过以下机制寻求仲裁:

  1.《冈比亚选择争议解决法案》;

  2.任何冈比亚与投资者来源国所签署的现有双边协定;

  3.冈比亚签署加入的任何国际条约。

  第六章 投资激励

  第三十六条 【优先投资领域】

  (一)本法案就优先投资领域规定如下:

  1.附录二所列的优先行业,涵盖亟需投资行业;

  2.附录三所列的投资区域,涵盖冈比亚亟待发展的地理区域。

  (二)部长可根据论坛建议,以政府公报法令的形式修订附录一、附录三。

  第三十七条 【激励规则】

  部长经与以下负责人商议,可制定相关规则:

  (一)负责实施本法案所列财政激励政策的财政部长;

  (二)负责实施各自所处优先投资行业非财政激励政策的各部部长。

  第三十八条 【新设投资企业的激励条件】

  (一)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该投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获第39条相关激励:

  1.投资价值不少于250,000美元的外国投资企业;

  2.在优先投资行业投资额不少于100,000美元的国内投资企业;

  第三十九条 【优先行业和地区新设投资企业的最低税收激励】

  (一)应当向新设投资企业颁发特别投资许可,这类许可至少包括五年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免征法人税或营业税等所得税;

  2.除《收入和增值税法案》(2012年)附录三所规定税率外,结构改造等建筑物折旧享受15%的年度津贴;

  3.免征《海关税和消费税法案》(2010年)所规定的资本消费进口税;

  4.免征进口增值税。

  (二)在优先投资地区设立的投资企业,上述投资激励期为8年。

  第四十条 【再投资或扩建项目】

  (一)任何一家处于优先投资行业的现有投资企业,无论是否受益于特别投资许可,只要满足本条第(二)款条件并能够表明在如下方面有利于经济发展,其扩大发展均可获得特别投资许可:

  1.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2.技术技能转移;

  3.发展公路、水和电;

  4.满足【激励规则】所列附加标准;

  5.有利于出口。

  (二)任何一家现有投资企业进行扩大发展时,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即可获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投资许可:

  1.外国投资企业,其扩建投资不少于200,000美元;

  2.本国投资企业,其扩建投资不少于100,000美元。

  第四十一条 【扩建项目激励】

  扩建项目将获得两年期的最低激励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1. 对扩建所需的进口资本货物,免征《海关税和消费税法案》(2010)所规定的进口税;

  2.免征扩建项目投入原需缴纳的增值税;

  3. 除《收入和增值税法案》(2012)附录三所规定税率外,结构改造等建筑物折旧享受15%的年度津贴。

  第四十二条 【一揽子激励升级包】

  (一)已经在农业、渔业、能源或技术行业被授予特别投资许可的投资企业,当其在下述领域内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时,即可获得本条及四十三条所规定的额外激励: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技术;

  2.基础设施建设;

  3.收购生产型新工厂及机器;

  4.雇佣超过50名冈比亚技术人才,为更多冈比亚人提供技术培训;

  5.环境恢复;

  6.投资和出口促进局依据《规定》细则确定的能够产生经济附加值的活动。

  (二)具备本条所述条件的投资企业不应获得额外激励,但经董事会评估、部长认为可行的以下情况除外:

  1.完全遵守《特别投资许可》和公司业务计划,尤其是提交依据《财务报告法案》(2013)标准、经过审计的年度账目;

  2.保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效率标准和发展水平;

  3.制定并且已在执行员工培训政策、技能和技术转移;

  4.向冈比亚税务局提交年度收益和经过审计的账目;

  5.符合《规定》细则的额外标准;和

  6.完全遵守公司本身的社会安全义务。

  第四十三条 【部分行业的升级激励】

  (一)本条款所规定的升级激励应适用于符合第四十二条条件的投资者。

  (二)对于能源行业,此处并非指《可再生能源法案》(2013)所定义的可再生能源:

  1.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激励政策应在五年基础上延长十年,即从项目启动到项目评估;

  2.如果适用特别投资许可的前五年未公告股息,则自第一次公告股息起的十年内免征股息税;

  3.所有碳排放额度销售收入应免于征税。

  (三)对于能源、渔业和技术优先行业:

  1.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激励政策应延长五年;

  2.如果适用特别投资许可的前五年未公告股息,则自第一次公告股息起的五年内免征股息税;

  (四)战略产业领域的投资企业,其激励政策应适用各自行业的专门法律。

  第四十四条 【适用于未获得特别投资许可的国内投资者的激励】

  (一)处于优先行业但未获特别投资许可的国内投资者,如果其符合附录四或《规则》标准,即可获得本法案第一部分附录四所列激励措施;

  (二)自财政部长与贸易投资和促进部部长依据《公报》条令达成一致之日起,附录四所列激励政策生效;

  (三)附录四所列激励应当以国内投资许可的方式适用于企业;

  (四)《规定》应载明国内投资许可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五)本法案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应作必要修改以适用于国内投资许可;

  (六)部长可根据《规定》给予国内投资许可持有人额外激励。

  第四十五条 【资本货物定义】

  除《海关税和消费税法案》(2010)相关表述外,本法案就“资本货物”定义如下:

  (一)对于投资企业:

  1.在旅游优先行业,扩大至家具、厨房用具、陶器、班轮、补料、地毯、保险箱、冰箱和空调等;

  2.在信息、通信和技术优先行业,扩大至计算机服务器。

  (二)涵盖《规定》所指的工厂和设备、建筑材料,投资企业所需的原始和中间投入。

  第四十六条 【激励有效期】

  (一)当激励政策来自于:

  1.特别投资许可时,自特别投资许可开始执行时生效;

  2.本法案其他条款时,根据法案,自部长批准、促进局告知投资企业之日起生效;

  (二)在确定特别投资许可生效日期时,促进局应考虑到企业运营或投产的建议日期。

  第四十七条 【激励公布】

  促进局应当记录给予投资企业所有财政激励的全部信息,并于《公报》上公布。

  第七章 特别投资许可

  第四十八条 【激励申请】

  (一)本国或国外的任何投资企业均可向促进局申请与本章规定相一致的特别投资许可证书。

  (二)特别投资许可申请应当书面提交至促进局,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企业的营业注册证书;

  2.与《规定》相一致的商业计划书;

  3.《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特别投资许可申请人应有机会并获得帮助,以完成本章和《规定》的相应要求。

  (四)依据本条款,部长可按《规定》向特别投资许可申请人提出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条 【特别投资许可证颁发】

  董事会在部长批准后可向符合下述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特别投资许可证书;

  1.满足第六章所列标准;

  2.提供第四十八条所要求的信息;

  3.符合本法案《规定》列明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特别投资许可的默示条款】

  (一)获得特别投资许可意味着投资者承诺如下:

  1.财务和审计记录的标准始终与《财务报告法案》(2013)相一致;

  2.提交与投资企业运营相关的年度收益报告;

  3.提交经过审计的年度账目和活动报告;

  4.遵守第二章目录1所列标准;

  5.遵守《规定》所列的其他任何要求。

  第五十一条 【可转让性】

  特别投资许可证书不可转让。

  第五十二条 【特别投资许可的中止和吊销】

  (一)除本条所规定情形外,特别投资许可不得被中止或吊销;

  (二)当促进局发现特别投资许可证书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就不应中止或吊销其证书原因做出说明:

  1.获得特别投资许可证书六个月内业务仍未开始;

  2.实际停止营业超过六个月;

  3.为获取证书而作出实质上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或者提供不实信息;

  4.违反本法案或《规定》特别行政许可相关条款或已提交至促进局的商业计划。

  (三)当特别投资许可证书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时,促进局在获得部长批准后可立即中止或吊销其证书:

  1.未能执行本条第二款提及的书面通知要求;

  2.促进局认为其所做解释不够充分。

  (四)依据本条款中止或吊销的任何特别投资许可证书应即刻送交至促进局。

  第五十三条 【业务终止时特别投资许可的收回和申诉】

  (一)出于持有人自身原因终止与特别投资许可关联业务,进而取消其证书时:

  1.持有人享有本法案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直至其业务终止之日;

  2.特别投资许可证书自业务终止之日起失效,应立即交还至促进局。

  (二)持有人如对促进局中止或吊销其证书的决定不满,可上诉至高级法院。

  第五十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特别投资许可证书持有人应享有下述额外权利:

  1.在支付规定费用的前提下,获得办理经营许可证方面的帮助;

  2.获得申请经营用地方面的帮助;

  3.其赴冈工作的股东、董事、非冈比亚籍员工及其家属获发入境许可证。

  第八章 出口促进和出口加工区

  第五十五条 【出口促进和便利化】

  促进局应当:

  1.开发援助项目,增强中小企业的出口潜力;

  2.设计和发展制造业提升活动;

  3.着眼于扩大经济供给,鼓励国内直接投资;

  4.确定、研究和开发优先市场;

  5.确定和开发针对贸易、便利化及基础设施不足的补救机制;

  6.总结和制订用于改进双边和国际贸易政策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的设立】

  (一)部长依据促进局建议,以《公报》刊登书面通知的方式,可宣布冈比亚境内任何地区作为出口加工区。

  (二)上一条款关于出口加工区的布告应明确加工区范围,除非部长通过《公报》书面撤回,持续有效。

  (三)尽管存在本条规定,高级专员仍然可以依据《海关税和消费税》(2010年)在出口加工区内划定需办理海关手续的区域;

  (四)高级专员依据《海关税和消费税》(2010年)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做出的规定仍然适用于本条款。

  第五十七条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

  设立出口加工区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为出口导向型投资企业提供良好商业环境:

  1.出台额外投资激励

  2.简化进出口程序;

  3.简化土地、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程序。

  第五十八条 【出口加工区的种类】

  本法案规定可设立:

  1.面向出口导向型投资企业的出口加工区;

  2.面向出口导向型投资者的混合出口加工区;

  3.供独家投资企业投资经营的单独实体出口加工区。

  第五十九条 【出口加工区的运营方】

  出口加工区可由以下单位或个人拥有、经营:

  1.促进局;

  2.促进局授权的私营加工区投资者或经营者。

  第六十条 【出口加工区经营许可】

  (一)投资人可向促进局申请出口加工区经营许可;

  (二)审批应自申请手续提交完备起三十日内完成;

  (三)部长可按照《规定》条件向投资人发放出口加工区经营许可。

  第六十一条 【出口加工区运营方职能】

  出口加工区运营方职能包括:

  1.经营管理出口加工区;

  2.制定人员、车辆和货物进出出口加工区的相关规定;

  3.保留适当的出口加工区内商业账目和记录;

  4.准备并向促进局提交有关出口加工区内活动和进展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

  (一)非经申请获得部长签发的营业执照,投资者不可在出口加工区开展业务或保有设备。

  (二)促进局应在投资者提交营业执照申请三十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十三条 【执照注册】

  (一)促进局应登记注册所有依据本法案发放的营业执照持有人下列相关信息:

  1.营业执照名称;

  2.企业注册地址;

  3.如与执照上所登名称不同,企业需再登记其营业单位名称。

  (二)依据本法案颁发的许可证不可转让。

  (三)一旦出现下列情形,持照人应在十四天内向促进局提供有关变动详情:

  1.持照人登记信息有变;

  2.持照企业终止执照上标明的相关经营。

  第六十四条 【营业执照有效期】

  根据《规定》条款,部长可颁发有效期最长为十年的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执照的中止、修改及吊销】

  (一)促进局如发现持照人出现以下情形,即可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其陈明不应中止或吊销其执照的理由:

  1.自执照获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启动相关经营业务;

  2.在出口加工区内实际停止营业超过六个月;

  3.为获发执照而作出实质上虚假或欺诈性的陈述,或提供不实信息;

  4.违反本法案或执照相关条款。

  (二)如持照人不能执行本条第一款提及的书面通知要求,或促进局认为其所做解释不够充分时,促进局在获得部长批准后可中止或吊销其执照。

  (三)当促进局依据本条第二款中止、修改或吊销执照时:

  1.应同时通知持照人;

  2.持照人在收到中止或吊销执照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在出口加工区的一切活动。

  第六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进出】

  根据本法案规定:

  1.货物由关税区运进出口加工区时,视为自冈比亚出口;

  2.货物由出口加工区运进关税区使用时,视为进口到冈比亚;

  3.货物由一个出口加工区运进另一个出口加工区,视为出口。

  第六十七条 【出口加工区制造的货物】

  在出口加工区制造的货物除出口至以下区域外,不得运出:

  1.境外或另一个出口加工区;

  2.关税区,但需在履行正常的海关程序并交纳进口税后。

  第六十八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运出】

  在事先取得促进局书面批准并在海关官员监督下,为以下目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运出加工区:

  1.运至关税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进行维修或保养;

  2.销毁。

  第六十九条 【货物和经营活动的限制】

  (一)促进局如认定其可能危害公众利益、健康和安全,可下令禁止将货物运进或勒令将货物运出出口加工区,或中止有关经营活动

  (二)促进局根据本条第一款下达有关政令前,应给予相关投资者陈述权。

  第七十条 【对出口加工区投资者的激励措施】

  (一)在出口加工区经营业务的投资者如其产品80%以上用于出口,应免于征收以下税种:

  1.在出口加工区生产或进口至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进口税或消费税、增值税,但运进关税区用于消费的货物除外;

  2.固定设备进口税;

  3.公司税或营业税;

  4.市政税。

  (二)投资者最长可在一个出口加工区经营十年。

  第七十一条 【对出口加工区外出口商的激励措施】

  位于出口加工区外的投资企业,只要其30%以上的产品用于出口,可通过申请自促进局取得以下激励和支持:

  1.5年内公司税或营业税减免10%;

  2.可参加出口促进相关培训课程、论坛、研讨会;

  3.以下方面的支持:

  1)理财服务和指导;

  2)出口市场研究;

  3)在国外市场开展的广告和宣传活动;

  4)产品设计和咨询。

  第九章 企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对小企业的推介和支持】

  促进局应通过以下方式向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提供支持和便利:

  1.提供和提高其获取商业信息的途径,为其建立市场联系;

  2.简化管理,使法律环境更加宽松,以全面改善商业环境;

  3.便利跨境进出口贸易;

  4.设计并实施需求驱动型商业发展服务以增强和维持企业能力;

  5.同中央银行和金融中介密切合作,以担保设施、拨款或私募股权的方式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6.发起、支持合作与集聚机制,建立合作社;

  7.同研究和技术促进局合作为相应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支持;

  8.设立论坛以提升支持企业的意识和行动;

  9.给予技术和ICT的运用以特别鼓励;

  10.鼓励选择非诉讼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加快争端的解决;和

  第七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

  (一)董事会应给予《规定》所定义的中小微企业以特别关注,为此:

  1.同有关开发促进局密切合作,制定一项相关科技革新政策;

  2.就简化监管环境、鼓励企业注册给出措施建议;

  3.鼓励制定相应的一揽子社会保护计划;

  4.同财政部和冈比亚税务局合作,根据现有政策、战略及需求理顺和简化税收规定;

  5.同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开发商合作建立企业园区;

  6.不断回顾总结现有措施和行动并给出改进建议。

  (二)部长可依据《规定》给出划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第七十四条 【特别关注企业】

  (一)部长应依据《规定》所定义的标准划定一类中小微企业作为特别关注企业。

  (二)特别关注企业应享受附录四第二条所规定的激励政策。

  第七十五条 【申请小微企业激励】

  附录四第二条所规定给予小微企业的激励政策并非自动获得,而是可由部长依据《规定》程序来审核其申请。

  第七十六条 【企业发展基金】

  (一)依据本法案设立企业发展基金。

  (二)基金应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并包含以下资金:

  1.国民议会专项拨款;

  2.私营部门的捐资;

  3.捐款和赠款;

  4.促进局筹款;

  5.基金中投资所生的利息。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展基金管理】

  (一)基金应由不超过三人组成的信托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其成员包括:

  1.中央银行行长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

  2.银行协会指派的一名投资银行家;

  3.财政部长指派的一名有企业发展经验的财政专家。

  (二)应当由基金首席行政官或其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信托基金委员会秘书。

  (三)部长应当在董事会提议的基础上,经与财政部长商讨,就以下事项制定条款和原则:

  1.包括受托人津贴支付在内的基金运营和管理;

  2.基金使用的资格;

  3.基金投资

  4.支付给基金的费用。

  (四)基金应经由审计署长审计。

  第十章 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

  第七十八条 【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的设立】

  (一)依据本法案设立冈比亚竞争力提升论坛,其组成人员如下:

  1.一名主席,应由总统或其指定的部长担任;

  2.部长;

  3.负责以下事务的部长:

  1)财政;

  2)信息和通讯;

  3)高等教育和科技;

  4)农业;

  5)土地和地方政府;

  6)司法;

  7)旅游;

  8)渔业。

  4.中央银行行长;

  5.高级专员;

  6.首席执行官;

  7.冈比亚港务局总经理;

  8.附录六列举的每一个民间团体的各一名代表;

  9.商会任命的来自私营部门的五名代表。

  (二)部长可以刊登《公报》指令的形式修改附录五。

  第七十九条 【论坛职能】

  论坛应:

  1.鼓励清除制约冈比亚经济发展的障碍;

  2.在各优先行业和经济领域设立工作组,每半年向论坛报告行业发展状况;

  3.推进政府促进局和公司促进局间有关政策和战略执行方面的合作;

  4.作为服务于公共-公共、公共-私营-民间团体对话的论坛;

  5.就上述目标进一步推进合理的类似行动。

  第八十条 【论坛会议】

  (一)论坛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他会议时间可由主席决定。

  (二)根据本法案,应由主席决定论坛会议议程。

  第八十一条 【论坛秘书处】

  (一)促进局作为论坛秘书处;

  (二)促进局负责以下事项:

  1.向论坛报告第八十一条所列政策和战略执行情况;

  2.组织论坛会议;

  3.召集工作组会议;

  4.汇编所有工作组报告并提交论坛;

  5.将论坛所有审议意见记录备案。

  第八十二条 【工作组】

  工作组应当:

  1.由论坛每两年任命一次组成人员;

  2.根据《规定》确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3.在职权范围内运行;

  4.以确保执行授权任务所需的频次召集会议。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八十三条 【法律程序】

  (一)促进局原则上不应作为被告,除非有意提起诉讼的原告或其代理人提前至少一个月将诉讼意向的书面通知送达促进局。

  (二)通知应写明诉讼原由、原告姓名和地址及其声索的赔偿要求。

  (三)在诉讼案件中,由首席执行官授权的一位官员或任何其他员工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代表促进局出庭。

  第八十四条 【违规与处罚】

  (一)任何人如无合法理由,有以下行为则视为违规:

  1.未能履行为申请特别投资许可或营业执照而提交促进局的经营计划;

  2.拒绝向促进局提供本法案或其他法规要求提供的信息;

  3.在重要事项上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文件;

  4.妨碍促进局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他公职人员依据本法案或《规定》执行公务;

  5.拒绝或忽视促进局为执行本法案而合理提出的索要信息要求;

  6.以欺诈手段获取本法案项下的特别投资许可;

  7.违反本法案或《规定》所列的某项条款。

  (二)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行为者应受以下处罚:

  1.有第1、2、4、5、7项违规行为的,处不低于25,000达拉西罚款;

  2.有第3、6项违规行为的,处不低于500,000达拉西罚款,违规主体为法人促进局的处不低于1,000,000达拉西罚款;

  3.对持续性违规行为,在违规行为仍在进行期间加处每天1000达拉西罚款,违规主体为法人促进局的加处每天10,000达拉西罚款。

  (三)任何依据本条被判定违规的个人,均必须返还经冈比亚税务局认定的被判定违规之日前通过税收激励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四)法人促进局如违反本法案,其所有董事或其他参与法人促进局管理事务的个人均被视为违规,除非该个人能证明以下事项:

  1.违规行为未经其本人同意或默许;

  2.在其所处位置上和所面临情况下,已做出最大努力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十五条 【法律相矛盾情况】

  当本法案与其他法案在涉及投资者或投资企业方面的规定相矛盾或抵触时,以对投资者最为有利的法案条款为准。

  第八十六条 【规定】

  部长可根据促进局建议,为更好执行本法案而制定《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原法案的废止】

  《2010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法案》即告废止,原促进局和董事会亦行解散。

  第八十八条 【保留和过渡】

  自本法案实施之日起:

  1.被解散的原促进局在本法案实施时所负有的权利、资产、基金和债务均即转至根据依本法案成立的促进局;

  2.原促进局作为成员牵涉其中的行动、诉讼、判决或待办订单在本法案实施时如尚未办结,可由现促进局继续执行或承担应诉;

  3.依据原法案所进行的兼并和收购视为依据本法案做出;

  4.本法案实施时仍在原促进局工作的所有员工应由依据本法案成立的现促进局聘用,聘用条件不变,不因本法案的颁行中断其聘期;

  5.依据原法案颁发的执照、许可证、证书或任何其他授权证明均视为依据本法案颁发;

  6.依据原法案及其附录所制定或签发的各类规定、指令、细则或通知,只要不与本法案相矛盾,在其过期或废止前均继续有效;

  7.根据原法案提出的申请,本法案生效时无论全部或部分已在处理之中,均被视为以本法案为依据提出;

  8.如原法案涉及的有关时限覆盖本法案生效日期,本法案相应条款视为自原法案条款规定时限开始时既已生效,从而自动接续效力。

  附录一 投资者和投资担保 

  第一部分 给予投资者的最低限度保证

  1.免于征用

  除依据《宪法》外,政府不得强制收购或占有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任何资产,但以下情形除外:

  1)因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目的;

  2)建立在非歧视基础上;

  3)与法定程序;

  4)为偿还依据第2款所作出的补偿。

  2.估值

  针对强制性收购投资企业或资产的赔偿数额应当由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达成一致,以政府宣布收购该企业意向前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3.土地所有权

  根据《1991年国有土地法案》和《1991年物质环境规划和发展控制法案》,投资者或投资企业可通过购买、租赁或持股的方式拥有私有或国有土地,对其处置不受任何限制。

  4.不干预商业经营

  政府不应干预包括销售、定价或产品分配在内的投资企业管理,但以下情形除外:

  1)涉及《2005年冈比亚公共设施监管权法案》关于公共服务定价方面的规定;

  2)涉及《2007年竞争法案》关于反竞争行为的规定;

  3)涉及石油产品定价;

  4)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

  5.进、出口权

  除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外,投资者和投资企业有权不受限制地进、出口任何产品。

  6.利润分配的权利

  依据《2012年收入和增值税法案》,投资者或投资企业有权不受干预地决定企业利润或股息的分配与保留。

  7.银行账户

  按照《2009年银行业法案》规定,投资者可选择外币或本币来开设银行账户,向任何银行或金融促进局借贷。

  8.资金转移

  1)依据附录一第2款、《2009年银行业法案》或其他法律关于税收义务或其他限制的规定,投资者或投资企业可向境外转移来自以下领域的资金:

  a.投资或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与利润;

  b.雇佣收入;

  c.销售收入、企业资产变卖、投资应得利息;

  d.因强制征用而获得的赔偿;

  e.用于支付国际贷款利息的资金;

  f.进口货款;

  g.商标费、专利费和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H.根据《2009年银行业法案》在冈比亚境内具有银行业务资质的法人促进局需支付的特许代理协定许可费;

  2)出现以下情况时,境外资金转移可能被禁止:

  a.破产程序待审批期间,或出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b.针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刑事指控进行期间;

  c.为遵守法院指令或判决。

  9.外国投资者出入境

  在与入境规定相一致的前提下,冈比亚政府应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雇员和家属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部分 投资者需遵守的最低标准

  1.投资者或投资企业应当:

  1)采取一切必要、适当措施:

  a.依照《1994年国家环境管理法案》及相关环境法律保护自然环境;

  b..依照《1990年公共卫生法案》、《1941年工厂法》、《1990年工伤赔偿法案》及其他法律保护公共卫生、员工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2)进口产品或设备及制造产品时,遵守《规定》相应条款;

  3)如多数员工有意成立工会,则按照《2007年劳工法案》同意在所有用工点成立工会;

  4)依照冈比亚相关社会保障法律,促进员工社会保障和福利;

  5)按照《2013年财务报告法案》规定的冈比亚财务审计系统进行企业管理;

  6)在享受本法案对投资者和投资的激励政策的同时,投资者应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应税收;

  7)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准则和标准。

  2.根据《2012年收入和增值税法案》,政府税务部门出于税务工作需要可能定期对投资企业账目进行审计。

  附录二 优先行业

  1.农业

  所有农作物;

  乳制品生产, 家禽和肉类加工;

  花卉栽培和园艺;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农业产品的生产和营销)

  鞣皮厂;

  2.渔业

  水产养殖:鱼、虾养殖;

  捕捞和渔业产品加工业;

  3.旅游业

  生态旅游:国家遗产;国内旅游:汽车旅馆、旅游野营、游钓、河上运动或巡游;

  四星和五星级酒店开发、综合度假酒店;

  4.林业

  私人或集体森林公园、农林复合种植;

  林业生产和转化;木制品、木材或原木、非木制产品(坚果、蜂蜜等)及野果加工;

  煤砖制造(木屑)

  5.制造业

  装配和包装;

  加工业;

  铸造和锻造;

  初级制药、化妆品;

  6.能源产业

  发电及输变电;

  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和生物化学能源;

  液化石油气;

  7.其他服务业

  卫生医疗设施;

  兽医设备;

  河运和航空运输、货运服务;

  信息通信技术,全球移动通讯系统除外;

  以投资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发展(道路建设、水电安装等等);

  8.矿产勘探

  《2004年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法案》所定义的石油勘探;

  《2005年矿山和矿场法案》所定义的宝石开采;

  9.金融服务

  投资银行;

  住宅信贷;

  消费者信贷;

  小额信贷。

  附录三 优先地区

  西岸区(布里卡马镇除外);

  下河区;

  北岸区;

  中河区;

  上河区。

  附录四 对优先行业国内投资者的激励措施

  第一部分 对优先行业国内投资者的总体激励措施

  1.在农业和农工业、渔业、能源等优先领域投资超过1,000,000达拉西的国内新投资者,在符合本部分第二条规定并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降至原税额的15%;

  3)免征《2010年海关税和消费税法案》所规定的资本货物进口税。

  2.国内投资者要享受本部分第一条所列激励政策应当做到:

  1)向促进局证明其雇佣了5名以上冈比亚人,其中3人在技术岗位工作;

  2)提交促进局认可的经营计划和员工发展计划;

  3)账务管理良好;

  4)向促进局和冈比亚税务局提交年度审计账目报告。

  3.在技术优先行业或研究开发领域投资超过2,000,000达拉西的国内投资者,在符合本部分第四条规定并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降至原税额的15%;

  3)免征《2010年海关税和消费税法案》所规定的资本货物进口税。

  4. 申请本部分第三条所列激励政策的国内投资者必须做到:

  1)有技能发展计划,包括在信息通讯领域雇佣、培训冈比亚人;

  2)员工团队中至少有十名冈比亚籍工程师、软件开发人员或其他信息技术人员;

  3)提交促进局认可的经营计划和员工发展计划;

  4)账务管理良好;

  5)向促进局和冈比亚税务局提交年度审计账目报告

  5.本部分条款适用的投资企业如在优先地区设立,可享受五年期激励政策。

  第二部分 对中小微企业的激励措施

  1.所有冈比亚人全资优先行业初创中小微国内投资企业,应予免征五年所得税和市政税。

  2.《规定》所定义的特别关注企业自建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全部所得税。

  3. 申请本部分所列激励政策的投资企业必须做到:

  1)获得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颁发的国内投资许可;

  2)按照“企业注册一站式服务”要求提交年报。

  附录五 论坛成员名单

  1.冈比亚全国食品加工业协会

  2.全国木工协会

  3.手工艺联合会

  4.冈比亚服装设计师协会

  5.全国蜜蜂养殖业协会

  6.全国腰果种植业联合会

  7.冈比亚残疾人联合会

  8.全国农民平台

  9.非政府组织协会

  附录六 战略产业

  1.采矿业

  2.石油勘探和炼油

 

冈比亚投资和出口促进局法案(2015).doc.doc